根據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》第101(2)條,「任何人可無需手令而逮捕任何他合理地懷疑犯了可逮捕的罪行的人。」
甚麼是「可逮捕的罪行」?就是襲擊、傷人、謀殺、縱火等則屬可逮捕的罪行,但一般市民有機會錯誤判斷,一旦誤用有機會構成「非法禁錮」等罪行,故必需小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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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721黑社會無差別攻擊巿民,很明顯是「可逮捕的罪行」,至於831,警察入港鐵無差別攻擊巿民,即使是警察察也無權這樣,香港是法治之區,未經法庭審判,只能當是疑犯,何況即使是罪犯,也是法庭處罰,並非警察濫用私刑。) |
不過即使是「公民拘捕權」,也要用最少武力,用關節技制服對方為主,如果可以的話,由同伴以手機將整個過程錄影,以避免引起不必要麻煩,就如早前大圍車房命案,3人協助捉賊時疑犯在過程中突然離世,令各人捲入誤殺案,雖然最終獲撤銷控罪,惹上官非卻令他們失去數個月的自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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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對於沒有完整警察制服,又拒絕展示「委任証」的人,巿民有足夠理由懷疑他並非警察,即使佢絕聽從其指令,也非阻差辦公,若他觸犯「可逮捕的罪行」,巿民也可使用「公民拘捕權」,將之拘捕。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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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沒有警察制服,沒有展示「委任証」,持棍傷人,即使是警察臥㡳,巿民也可使用「公民拘捕權」。面對犯法的人,不要因他大隻就怕,用詠春尋橋的拍肘手,其棍也立刻掉下,乖乖制服。因為即使幾大隻,身體許多地方也是十分脆弱,拿骨、拿穴、拿關,就能將之制服。)
(巿民使用「公民拘捕權」要小心,若拘捕的人,並非觸犯襲擊、傷人、謀殺、縱火等嚴重罪行,即使該人的行為是憎惡也好,他是大陸記者也好,公安也好,也會變成「非法禁錮」。因為重點是要拘捕的人觸犯嚴重罪行,巿民才具備這個拘捕權。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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